招商热线:400-003-4303
服务热线:400-080-4900
案情简介:我公司在30类拥有第10161510号“古方”、商标,核实使用范围为“红糖、白糖、醋、酱油”等。
原告认为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、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、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,生产销售“柘
浆古方红糖”、“淳正古方红糖”、“柘浆古方红糖姜汤果蔬草本膏”等标识有“古方”字样的产品,且在微信、
微博、电商、线下实体店等平台上以上述名义进行宣传推广,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要求小驴快跑商贸有限
公司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、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,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
一审判决:“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”、“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”、“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”立即
停止侵权销售行为,且“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”、“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”作为侵权商品委托加工商还应
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。
“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”、“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”不服一审判决,并申诉至山东高级人民法院,经山
东高级人民法院核实认为: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
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误导的,属于商标侵权行为。
除此之外,“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”、“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”在微信、微博、电商、线下实体店等平
台大量使用“古方”商标进行推广,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会认为柘浆古方红糖、淳正古方红糖等是正品“古方红糖”系
列产品,给正品古方红糖销售推广带来恶劣影响。
因此,一、二审法院均认为,我公司起诉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”、“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”“济南美罗
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”侵害我公司主持商标权的主张,有理有据,依照我公司诉讼请求,判决我公司二审胜诉,获赔
经济损失及商标维权费用15万元,。